旧约 肋未纪 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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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洁的法律(17-26)

宰牲为祭的条例

1上主训示梅瑟说:2“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上主这样吩咐说:3以色列家中任何人,在营内或在营外,宰杀牛或绵羊或山羊,4而不牵到会幕门口,在上主的住所前,奉献给上主作祭品,这人就应负流血的罪债;他既使血流出,就应由民间铲除。5为此,以色列子民应将他们平素在野外宰杀的牺牲,牵到上主前,在会幕门口交与司祭宰杀这些牺牲,献给上主作和平祭。6司祭将牲血洒在会幕门口上主的祭坛上,焚烧脂肪,化为中悦上主的馨香。7从此以后,他们不应再宰杀牺牲,献给他们非法敬拜的一些山羊神:这为他们世世代代是一项永久的法令。8此外,你应吩咐他们说: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谁若愿意献全燔祭或祭献,9而不牵到会幕门口,奉献给上主,这人就应由民间铲除。 [注1] 10以色列家及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有人吃了什么血,我必怒容而视,与这吃血的人作对,由民间将他铲除。11因为肉躯的生命是在血内,我为你们指定了血,在祭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血具有生命,故能赎罪。12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你们中任何人都不可吃血;侨居在你们中间的外方人,也不可吃血。13以色列子民和侨居在他们中间的外方人,谁若猎取了可食的野兽或飞禽,该放尽它的血,用泥土盖上。14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都系于血,为此,我吩咐以色列子民说:任何肉上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肉躯的生命,都系于血;谁吃了,应被铲除。15不论是本地人或是外方人,吃了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禽兽,应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澡,直到晚上是不洁的;以后他才洁净。16但是,如果他不洗衣,也不洗身,应负罪债。” [注2]

  1. 依据1-7节的记述,以色列民仍在旷野中,故有的法律当是梅瑟所制定的。8-16节所记,是最古有关吃血的禁令,和敬礼集中的法律;吃血的禁令,在梅瑟以前已有(创9:4);不过成为明文法律,当在梅瑟后,民长时代,或君主初期。1-6节的法律,命人民每次宰牲,应举行一宗教仪式,目的是叫人民,不再去敬礼旷野里的人民所敬拜的山羊神(参见苏24:18-24)。
  2. 10-16节说明严禁吃血的理由。犹太人以为生命是在血内,又因为生命属于天主(创9:4-7;申12:16;肋3:17;宗15: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