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肋未纪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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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祭物的条件

1上主训示梅瑟说:2“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叫他们对以色列子民献与我的圣物应谨慎,免得亵渎了我的圣名:我是上主。3你对他们说:世世代代,你们后裔中,若有玷污不洁的,竟敢接近以色列子民献与上主的圣物,这人应由我面前铲除:我是上主。4亚郎的后裔中,凡患癞病或淋病的,在他未取洁以前,不可吃圣物;凡摸过死尸所染不洁之物的,或遗精的人,5或摸了任何能染上不洁的爬虫,或摸了能使自己染上任何不洁的人;6凡摸了这些东西的人,直到晚上是不洁的,除非他用水洗身,不准吃圣物。7太阳一落,他就洁净了,以后可吃圣物,因为这是属他的食物。8不可吃自死或被猛兽撕裂的兽肉,免得染上不洁:我是上主。9他们应遵守我的训令,免陷于罪恶;因此亵渎训令的,必遭死亡: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 [注1] 10任何族外人,不准吃圣物;司祭的客人和佣工,也不准吃圣物;11但是司祭用银钱买来的仆人,却可以吃;凡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这食物。12司祭的女儿,如嫁给族外人为妻,不准吃作献仪的圣物;13但是司祭的女儿,如成了寡妇或弃妇,因没有儿子,又回到父家,如同她年轻时一样,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但是任何族外人不得吃。14如果一人因不慎而吃了圣物,应偿还所吃的圣物,还应另加五分之一,交与司祭。15司祭不应让以色列子民亵渎所献与上主的圣物,16而使他们因吃自己献的圣物,负起赔偿的罪债;因为我是使他们成圣的上主。” [注2]

祭牲应无瑕疵

17上主训示梅瑟说:18“你告诉亚郎和他的儿子,以及全体以色列子民说:以色列家中或住在以色列中的外方人,任何人如奉献祭品,不管是为还愿,或出于自愿,献给上主作全燔祭的,19应是一只无瑕的公牛,公绵羊,或公山羊,方蒙悦纳。20凡身上有残疾的,你们不应奉献,因为这样为你们决不会获得悦纳。21如有人为还愿,或出于自愿,给上主奉献牛羊作和平祭品,应是无瑕的,方蒙悦纳;身上不应有任何残疾。22眼瞎的或残废的,或断肢的,或患溃疡的,或生麻疹的,或长癣疥的:这样的牲畜,你们不可献给上主;任何这样的牲畜,不可放在祭坛上,献给上主作火祭。23一腿太长或太短的牛或羊,你可献为自愿祭祭品;但为还愿,必不蒙悦纳。24此外,凡睾丸伤坏,砸碎,破裂,割去的牲畜,你们不可献给上主;在你们的地域内,万不可举行这样的祭献,25也不可由外邦人手内接受这样的牲畜,献给你们的天主作供物,因为身上残废的,有缺陷的,为你们不会获得悦纳。” [注3]

26上主训示梅瑟说:27“几时牛或绵羊或山羊一生下,应七天同其母在一起;自第八天,作为上主的火祭祭品,方蒙悦纳。28牛羊及其幼雏,不可在同一日内宰杀。

29几时你们给上主奉献感恩祭,应这样奉献,才获得悦纳:30祭肉,应在当天吃完,不应留到次日早晨:我是上主。31你们应遵守我的命令,一一依照执行:我是上主。32不要亵渎我的圣名,叫我在以色列子民中常被尊为圣;我是使你们成圣的上主,33是我由埃及地领你们出来,为作你们的天主:我是上主。” [注4]

  1. 除为平民立定的洁与不洁的法律外(11章),本章也为司祭们规定了特别的法律;平民应守的法律,司祭更应严格遵守。
  2. “族外人”指非司祭家族的人。
  3. 17-25节所载的法律,不但司祭,而且平民和那愿意向上主献祭的外邦人(25节),都应当遵守。编辑者将这些法律编于此处,是为叫司祭知道什么祭牲可以献,什么祭牲不可以献。
  4. 26-30节的法律,大概出于民长时代或君主时代初期。关于28节,参阅出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