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户籍纪 第十九章
上一章 下一章

制取洁水

1上主训示梅瑟和亚郎说:2"这是上主制定的法律,他这样命令说:你吩咐以色列子民,给你牵一头无瑕,身上没有残缺,且没有负过轭(è)的红母牛来。3你们应将牛交给厄肋阿匝尔司祭,牵到营外,在他面前杀了。4厄肋阿匝尔司祭用手指蘸些牛血,七次向会幕的前面洒血。5以后在他眼前将牛焚烧;牛的皮、肉、血连粪,一起焚烧。6同时司祭应取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红线,扔在烧牛的火内。 [注1] 7以后司祭应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然后才可以回营;但直到晚上,司祭仍然不洁。8那焚烧牛的人,也应洗自己的衣服,用水洗身,但直到晚上仍然不洁。9另一位洁净的人收起牛灰,放在营外洁净的地方,为以色列子民会众留下作取洁水之用,因为这原是赎罪祭。 [注2] 10那收敛牛灰的人,应洗自己的衣服,且直到晚上不洁:这为以色列子民和侨居在你们中的外方人,是一条永久的法律。

举例说明

11凡摸了任何人尸体的,七天之久不洁。12第三日和第七日,他应用那水取洁,他才洁净;若在第三日和第七日上不取洁,他仍然不洁。13任何人摸了尸首,即死人的身体,而不取洁,便玷污了上主的居所, [注3] 这人应由以色列中铲除,因为取洁水没有洒在他身上,他仍然不洁,不洁仍留在他身上。14几时在帐幕内死了一人,有这样的规定:凡进这帐幕,和所有在帐幕的人,七天之久不洁;15一切开着口,没有盖上盖的器皿,都成了不洁的。16凡在田野间摸了一个为刀所害,或自死的人,或人的骨骸,或坟墓的人,七天之久不洁。17为这样不洁的人,应取些赎罪祭烧成的灰,放在一器皿内,倒上活水。18然后一洁净的人拿牛膝草浸在水内,洒在帐幕上和其内的一切器皿并人身上,以及洒在那摸过骨骸或被害死的,或自死的,或坟墓的人身上。 [注4] 19那洁净的人应在第三日和第七日上,洒那不洁净的人,到第七日才能使他洁净;那人还应洗自己的衣服,在水中沐浴,到晚上就洁净了。20谁成了不洁的而不取洁,这人应由会众中铲除,因为他玷污了上主的圣所,因取洁水没有洒在他身上,他仍然不洁。21这为你们是一条永久的法律。那洒取洁水的,应洗自己的衣服;凡触摸取洁水的,直到晚上不洁。22凡不洁的人摸过的东西,也成了不洁的;与之接触的人,也直到晚上不洁。"

  1. 各宗教皆以水洗表示净化的意义。为使水有净化的能力,先应使水圣化或净化,然后才可使用。本章所记的,以红母牛作赎罪祭烧成的灰,撒在水中,即是使水圣化,或净化,使之成为取洁水(31:23,5:17、18)。母牛应用红色的,是为叫人联想到血,因为血是赎罪的先决条件(希9:22)。圣保禄在希9:13解释了本段经文的深意。
  2. 见肋4:11、12和希9:13;本章17节说明了它的用途。
  3. 上主的居所,不只在圣所内,而且也在以色列民所住的营幕内。见5:3。本章只提出触摸尸体的例子,可能是因为在一切不洁的法律中,除了癞病以外,触摸尸体算是最严重的了。
  4. 17、18两节所规定的取洁礼,颇似癞病的取洁礼(肋14:4、5;申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