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约 申命纪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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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为怀

1你如果看见你兄弟的牛羊迷了路,你不可不顾,应牵回交给你的兄弟。2如果你的兄弟离你远,或者你不认识他,你该牵到你家中,留在你处,直到你的兄弟来寻找,你就还给他。3对他的驴你应这样做,对他的衣服也应这样做;对你兄弟所失,而由你找到的一切物件,都应这样做;决不可不管不顾。4你若看见你兄弟的驴牛在路上跌倒了,你不可不顾,务要帮助他将驴牛扶起。5女人不可穿男人的服装,男人亦不可穿女人的衣服;上主你的天主厌恶做这种事的人。6你在路上,如果发现树上或地上有鸟窝,里面有雏或有蛋,母鸟在伏雏或孵卵,你不可连母鸟带幼雏一并拿去;7应让母鸟飞去,只拿去幼雏:好使你获得幸福,而享长寿。8当你建筑新屋时,应在屋顶上做上栏杆,免得有人由上跌下,而使流血的罪归于你家。

严禁混杂

9在你的葡萄园内,不可撒上两样种子,免得你撒种子的收获和葡萄园的出产,都成了禁物。10不可使牛驴一同耕作;11不可穿羊毛和麻混合织成的布料。12你所披的外衣,四边应做上穗头。

婚姻纠纷的处置

13若有人娶妻,与她结合后就憎恶她,14捏造可耻的事,败坏她的名誉说:“我娶了这个女人,当我与她结合时,我发现她不是处女。”15那少女的父母应把少女的处女证,带到城门,见本城长老。16少女的父亲应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嫁给这人为妻,他却憎恶她,17捏造可耻的事说:我发现你的女儿不是个处女。然而,请看我女儿的处女证!”然后就将被单铺在本城的长老前。18本城的长老应拿住这人,加以处罚,19并罚他一百银子,交给少女的父亲,因为他坏了一个以色列处女的名誉,这少女仍是他的妻子,他一生不能休她。20但这事若是真的,发现少女真不是处女,21就应将少女领到她父亲家门口,本城的人应用石头砸死她,因为她在以色列中做出了可耻的事,在她父家行了邪淫:这样你由你中间铲除了这邪恶。22若发现一人与一个有夫之妇同寝,与妇人同寝的男人和那妇人,二人都应处以死刑:这样你由以色列中铲除了这邪恶。23若一年轻处女已许配与人,有人在城中遇见她,而与她同寝;24你们应将他们二人领到当地城门口,用石头砸死他们:那少女该死,因为她虽在城里,却没有呼救;那男人该死,因为他强奸了人家的妻子:这样你由你中间铲除了邪恶。25但若有人在郊野遇见了一个许配与人的少女,强奸了她,与她同寝,只有这与她同寝的人该死,26对那少女,不可行刑,因为她并没有犯死罪,因为这件事就如一个人狙击自己的邻人,将他杀死一样;27因为那男人在郊野里遇见了她,纵使许配与人的少女呼救,也没有人来救她。28若有人遇见一个尚未许配与人的年轻处女,抓住她而与她同寝,并被人发现。29这与她同寝的人应给少女的父亲五十“协刻耳”银子外,还该娶她为妻,因为他强奸了她,一生不能休她。

  1. 《梅瑟五书》的法律,尤其《申命纪》的法律,有许多条款不但明辨是非,而且还富于教训意义。1-4节即是一例。参阅出23:4、5。
  2. 此禁令的目的,是为叫以色列人避免异民因此恶习所产生的邪恶。禁令的根据,是因天主造了男女,性别分明,不可混淆(创1:27)。
  3. 6-8节的规定,教人重视生命,因为生命是天主的恩赐(20:19、20)。
  4. 9-11节所载的禁令,请参阅肋19:19。关于12节所说“穗头”,参阅户15:38-40。
  5. 13-21节的规定,虽不适于新约精神,但若比之古代其他民族的法律,则更尊重人权。立法者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女人的地位。
  6. 强奸者应被砸死。梅瑟法律的优点,是不分男女,都受同样的处罚。应注意的是:梅瑟法律中,许配于人的女子和已婚的妇女平等看待。参阅玛1: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