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 罗马书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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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已脱离梅瑟法律

1弟兄们!我现在是对明白法律的人说话:难道你们不知道:法律统治人,只是在人活着的时候吗?2就如有丈夫的女人,当丈夫还活着的时候,是受法律束缚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缚。3所以,当丈夫活着的时候,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称为淫妇;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别的男人,便不是淫妇。4所以,我的弟兄们!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已死于法律了,为使你们属于另一位,就是属于由死者中复活的那一位,为叫我们给天主结果实,5因为我们还在肉性权下的时候,那藉法律而倾向于罪恶的情欲,在我们的肢体内活动,结出死亡的果实。6但是现在,我们已死于束缚我们的势力,脱离了法律,如此,我们不应再拘泥于旧的条文,而应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 [注1]

法律与罪过的关系

7那么,我们能说法律本身有罪吗?绝对不能!然而藉着法律,我才知道罪是什么。如果不是法律说:“不可贪恋!”我就不知道什么是贪情。8罪恶遂乘机藉着诫命,在我内发动各种贪情;原来若没有法律,罪恶便是死的。9从前我没有法律时,我是活人;但诫命一来,罪恶便活了起来,10我反而死了。那本来应叫我生活的诫命,反叫我死了,11因为罪恶藉着诫命乘机诱惑了我,也藉着诫命杀害了我。12所以法律本是圣的,诫命也是圣的,是正义和美善的。13那么,是善事使我死了吗?绝对不是!而是罪恶。罪恶为显示罪恶的本性,藉着善事为我产生了死亡,以致罪恶藉着诫命成了极端的凶恶。 [注2]

犯罪的真根苗是私欲

14我们知道:法律是属神的,但我是属血肉的,已被卖给罪恶作奴隶。15因为我不明白我作的是什么:我所愿意的,我偏不作;我所憎恨的,我反而去作。16我若去作我所不愿意的,这便是承认法律是善的。17实际上作那事的已不是我,而是在我内的罪恶。18我也知道,善不在我内,即不在我的肉性内,因为我有心行善,但实际上却不能行善。19因此,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去行;而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却去作。20但我所不愿意的,我若去作,那么已不是我作那事,而是在我内的罪恶。21所以我发现这条规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总有邪恶依附着我。22因为照我的内心,我是喜悦天主的法律;23可是,我发觉在我的肢体内,另有一条法律,与我理智所赞同的法律交战,并把我掳去,叫我隶属于那在我肢体内的罪恶的法律。

24我这个人真不幸呀!谁能救我脱离这该死的肉身呢?25感谢天主,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这样看来,我这人是以理智去服从天主的法律,而以肉性去服从罪恶的法律。 [注3]

  1. 本章讲论基督徒因耶稣的圣死,已脱离了旧约法律的约束。保禄为讲明这端道理,以犹太人和罗马法公认的定律来作比喻:妻子在丈夫活着时不能另嫁,必待丈夫死后才能脱离法律所定的夫妻关系;同样,旧约法律已因耶稣的圣死而寿终正寝(弗2:15),属于那法律权下的人,已获得了自由,而进入新约的恩宠权下(6:14),以新的心神事奉天主(若4:23),给天主结相称的果实。
  2. 在7-25一段中,保禄说明法律与人类的关系:法律虽是圣善的(12,14两节),但不能使人成义,因为它只叫人认识什么是罪恶(7节和3:20,4:15,5:13),不但不赐给人得胜罪恶的力量(8:3),反而藉法律乘机搅动人的情欲违犯法律,而置人于死地(3,8-10,13节)。由此得到的结论,不是梅瑟法律和各种其他成文法必须应当废除,而是靠梅瑟和其他成文法,人不能成义得救。所以为战胜罪恶、成义和最后得救,非依恃天主的恩宠不可(25节)。9节“从前我没有法律时,我是活人”一句,是指人在年幼尚未开明悟以前,生活在没有法律的状态下的时期。在这时期中,“罪恶是死的”,因为不受法律的束缚,罪恶无法施展它的恶势力。“但诫命一来”,即人开始觉悟有法律禁止他去作某事时,罪恶的潜在势力便开始活动,内心也就起了斗争。
  3. 13-23节一段,即是由每人的经验,来描述人内心的斗争,来说明原罪潜在人心内的恶根——情欲,怎样与“理智”作殊死战,致使人在成义之前,竟处于节节失败和绝望之中(24节);在成义之后,虽然仍感到内心的斗争(迦5:17),可是因了基督的恩宠,不但有了战胜罪恶的力量,而且因圣神的默导,更能欢度天主义子的圣善生活:这即是下章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