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拉达书》的重要主题
圣言童牧   2小时前   122

 

1.导论

 

上文介绍了迦拉达书的基本资料,讨论了迦拉达团体的所在之处,书信的写作时间和地点,保禄的写作动机及团体与保禄的关系。有了这些基础知识,在本文里,我们首先对迦拉达书的内容结构作概略的划分,并指出各部分的内容大意。接着,我们会深入讨论这封书信重要的神学思想,包括保禄的宗徒身份与宣讲的福音,法律、信德和成义的关系,及随从圣神的基督徒生活。

 

2.迦拉达书的结构及内容

 

当时迦拉达团体在信仰上可谓岌岌可危,对保禄这位传教士来说,当务之急当然是解决这危机。因此他是在既痛心,又忿怒的心情下写了迦拉达书。试问怀着这种不稳定的情绪而写的信件,又怎会与平日的信件相同呢?所以我们会发现迦拉达书信的格式和平常的不同。致候辞之后并没有颂谢辞的部分,反而很快便进入话题,迅速化解团体的危机,以及为自己的宗徒身份作出反击。

 

迦拉达书共有六章,正文内容最重要的有三部分:自传、教义部分及劝谕。当中的核心思想“人成义不是由于遵行法律,而是唯因对耶稣基督的信仰”(迦2:16),更贯通这三部分。本文只分析迦拉达书的结构,其它研读内容都已经在迦拉达书(上)中学习过了。

 

1)致候辞(1:1-10

 

本书信有颇长的致候辞(迦1:1-5),却没有颂谢辞部分,并且是以“奇怪”一词直接指出团体身处于恶劣的处境,斥责他们放弃了已接受的福音(迦1:6-7)。保禄更对那些企图歪曲基督福音的人先后作出两次诅咒(迦1:8-9)。

 

  1. 正文内容(1:11-6:10

 

A自传(1:11-2:21

保禄先以叙述形式讲述自己得到启示,蒙召成为宗徒的过程(迦1:11-24),再指出所讲授的福音是得到耶路撒冷宗徒们的认可(迦2:1-10)。至于迦2:15-21,保禄既讲述自己的信仰,同时亦解说教义,因为当中讲出法律与自由的道理。

 

B教义(2:15-4:31

2:15-21 法律与自由的教义

保禄以安提约基雅事件(迦2:11-14)带出福音的真理是一切的准则,然后指出人成义是因信德,而不是因法律。

 

3:1-4:31 因信成义的教义

保禄以不同的例子去引证“因信成义”,其中包括:提醒迦拉达团体回想过去圣神临在的经验(迦3:1-5),然后举出圣祖亚巴郎因信德而成为义人的例子(迦3:6-26),告诉信友基督徒透过洗礼已属于基督(迦3:27-29),并藉恩宠成为天主的子女(迦4:1-11)。缅怀过去自己与信友的关系(迦4:12-20),保禄宗徒再以旧约中哈加尔与撒辣两个盟约——有关奴隶和自由人的故事,来引证基督徒的自由(迦4:21-31)。

 

C劝谕(5:1-6:10

保禄劝谕信友们应跟随圣神的带领,好好运用保存从基督内获得的自由,避免受制于本性私欲(迦5:13-26)。信友之间要互相扶持,一同走向永生。

 

3)结语(6:11-18

 

本书信的结语是保禄亲笔签名的:“你们看,我亲手给你们写的是多么大的字!”(迦6:11)他并提醒信友成为“新受造的人”才是最重要(迦6:15)。信末并没有写上结尾的问候,只是附上最后的祝福。

 

3.书信的重要主题

 

1)对宗徒身份与宣讲的福音辩护

 

迦拉达团体产生混乱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反对者对保禄宗徒职权的挑战。这职权的真伪造成的牵连很大,首当其冲的,必定是保禄所传的福音。因此保禄必须为自己的身分和所宣讲的福音作辩护。

 

早在书信的开首(1:1),保禄强调自己也是宗徒,他的蒙召并非由于人、藉着人,而是由于主耶稣基督和天主父,所以他的宗徒权与十二宗徒是没有等级之异。之后他再一次强调他的传福音工作是为天主而做的(1:10)。他不是为使自己受人爱戴而到各地传福音,他更自称为“基督的仆役”。这谦虚的自称不独为表达他对个人使命的诠释,更是针对那些反对保禄之人的指责。那些人可能斥责保禄是为个人的名誉而传福音,他们甚或指责保禄想借着令更多人相信基督,使自己成为最成功的宗徒,所以他才予人方便,免除皈依者遵守梅瑟的法律和行割损礼。反对者污蔑他的做法欺骗信友,却助长了个人的声望。保禄为了否定以上的指控,以颇长的篇幅交代自己成为宗徒的经过,当中不断强调自己是天主召叫的传福音者,其所作所为,众人均可作证,造谣者不可信。

 

在迦1:11-2:21,保禄指出自己所宣讲的福音不是从“人”身上获得的,这“人”是指那十二位宗徒,而是源自耶稣基督的启示。他然后便详细交代自己蒙召成为宗徒的经过。首先,他交代了自己的背景。保禄强调自己原是一位虔诚的犹太人,并曾致力于迫害天主的教会,但这一切都不能改变天主的计划,因为天主在母胎中已选拔了他(迦1:15-16),他被召叫成为门徒是天主所赐的恩宠。我们可以从中得知,保禄意识到自己早在母胎中已蒙召(耶1:4-5)。所以他之所以成为宗徒,是天主主动和坚定的选择,保禄根本不可拒绝。此外,保禄亦感受到现在的处境像旧约的先知,如依撒意亚、厄则克耳、亚毛斯等,都是在被迫害和遭指责的情况下,讲述自己蒙召的经过。

 

另外,这些反对者以保禄多次上耶路撒冷作证据,指控他此举的目的是想藉着与真正的宗徒交往,而说服他们相信自己的宗徒身分,并且从这些宗徒身上学习福音。面对这样的指控,保禄明言自己要藉着“耶路撒冷之旅”指出,他宣讲的福音和所作的宗徒职务是得到耶路撒冷中“那些有权威的人”所肯定和赞同的。这些有权威的人应包括了伯多禄和雅各伯等。圣经学者为保禄屡次上耶路撒冷拜见刻法的原因,作深入一点的剖析。他们认为保禄并非如反对者所言,对福音一无所知,需要向刻法学习,或是要游说对方承认自己的宗徒地位。保禄多次上耶路撒冷的原因,是因为他虽然肯定自己已得到天主子耶稣的启示,他的宗徒身份也是由天主而来,但他本人并没有耶稣在世言行的第一手资料,因此有必要拜见伯多禄,听他讲述耶稣的言行,以帮助他的宣讲。他往耶路撒冷与宗徒会面,也是基于教会团体的共融合一,并与宗徒们协调福传的路向(迦2:1-10)。

 

保禄再三肯定他的权威并不是源自耶路撒冷教会,也不是来自其他宗徒的,而安提约基雅事件(迦2:11-14)的陈述,更进一步说明了这论点。他引用伯多禄及一些宗徒的“作假”事例,指出自己对其他宗徒怀有尊敬之情的同时,亦会在对方信仰有偏差时加以劝勉,这事例的描述恰如其分地平衡了保禄对其他宗徒的尊敬与自身权威的表达。因为保禄花了许多篇幅强调自己的工作,是得到耶路撒冷教会肯定的——权威者及刻法已代表了耶路撒冷教会,反映出他很尊重刻法的权威,但保禄同时也要强调一切权威都是来自耶稣基督的,伯多禄也不例外,伯多禄也是要以福音作准则的,安提约基雅事件便是一个好例子。

 

在事件中,伯多禄因对从雅各伯处(即耶路撒冷教会)来的人有所顾忌,由本来愿意与外邦人同桌共膳而忽然疏远他们。伯多禄的行为对其他的基督徒也造成影响(迦2:13)。保禄认为伯多禄的行为与福音的真理不相符,故毫不留情地当面斥责他(迦2:14)。保禄指责伯多禄虽然是犹太人,但也曾与外邦人共膳,但因为耶路撒冷的犹太人到来,他现在忽然“装假”,不敢再与外邦人同桌共膳,这便有违福音的精神。而且,他这样做也间接逼迫外邦基督徒归化为犹太人,以犹太人的方式生活,因为只有这样,外邦基督徒才有机会与犹太基督徒看齐,成为同一团体,一同用膳。然而,连伯多禄自己也没严格地遵守犹太人之法律,又如何能要求外邦基督徒定要守犹太人的法律呢?

 

但当时伯多禄为何要躲开呢?他真的惧怕那些来自耶路撒冷教会的人吗?有圣经学者认为,伯多禄可能另有顾虑。在安提约基雅的事件上,保禄关心信仰的纯真,而伯多禄所担心的,却可能是教会的分裂问题,他可能不希望因为这事件,令那些由雅各伯处来的人脱离教会,遂作出了疏远外邦基督徒的决定。

 

保禄在安提约基雅事件的表现,带出了两个讯息:首先反映出伯多禄为教会之首,所以他的一举一动成为信友的指标;其次是书信中虽然没有记载伯多禄对指责的反应,不过,既然保禄能向迦拉达团体高调地陈述此事,我们实可假设伯多禄接受了保禄的责备,这显示了保禄的宗徒权实不在伯多禄之下,并强化了保禄所宣讲的福音的权威性。

 

同时,在这部分,保禄亦顺带指出基督已从法律的束缚中释放了基督徒,故此我们不应再受制于法律,因为不是法律,而是对基督的信德才使人得救恩。然后保禄便引入书信的主题:因信成义。

 

2:15-21在书信大纲中是保禄自辩的部分,被视为保禄针对安提约基雅事件而讲的一番话,但亦有学者认为它属于教义部分,是“因信成义”理论方面的解释。它在这封信的结构上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下一个主题的引子。

 

2)法律、信德和成义的关系

 

反对者对保禄的另一个抨击,是指保禄居心不良,为了顺应人心,竟让外邦基督徒不守梅瑟的法律。他们还向迦拉达团体的信友声称:只有透过遵守法律,才可成为义人。保禄对于他们的言论非常不满。他反称这些反对者为“假兄弟”,指他们立心不良(迦2:4),甚至会令人再次成为法律的奴隶。

 

保禄在讲述安提约基雅事件时,清楚地指出“人成义不是由于遵行法律,而只是因着对基督耶稣的信仰,所以我们也信从了耶稣基督,为能由于对基督的信仰,而不由于遵行法律成义,因为由于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成义。”

 

就如上文所言,迦2:15-21不单是保禄对安提约基雅事件的结论,同时也是“因信成义”理论的引子,故此现在先让我们阅读及了解2:15-21的意思,然后才看书信教义的部分。

 

“我们生来是犹太人,而不是出于外邦民族的罪人;可是我们知道:人成义不是由于遵行法律,而只是因着对耶稣基督的信仰,所以我们也信从了基督耶稣,为能由于对基督的信仰,而不由于遵行法律成义,因为由于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成义。如果我们在基督内求成义的人,仍如他们一般被视为罪人,那么基督岂不是成为支持罪恶的人了吗?绝对不是。如果我把我所拆毁的,再修建起来,我就证明我是个罪犯。其实,我已由于法律而死于法律了,为能生活于天主;我已同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了,所以我生活已不是我生活,而是基督在我内生活;我现今在肉身内生活,是生活在对天主子的信仰内;他爱了我,且为我舍弃了自己。我决不愿使天主的恩宠无效,因为,如果成义是赖着法律,那么,基督就白白地死了。”(迦2:15-21

 

在迦2:15中的“我们”,应是指保禄与伯多禄二人。保禄一开始便带出一般犹太人的思想:因为外邦人没有法律指导生活,所以他们是罪人;相对地由于犹太人有法律指导生活,因此和外邦人不同。

 

保禄继而清楚地指出“信仰”、“成义”和“守法”之间的关系。他说其实他俩早已知道并明白“人成义不是由于遵行法律,而只是因着对耶稣基督的信仰”,亦因为这个原因,他俩才信从基督,为的是赖他而成义。因此犹太人不比外邦人优越,因为没有信仰基督,一切人都不能成义。

 

2:18的争议性很大。学者们对这节的描写对象分别有两种说法:一是针对安提约基雅事件而说的;另一认为是针对目前信众的信仰情况而讲的。现在我们会将两种说法都列出来,让大家参考。

 

1、针对安提约基雅事件而说:“我”一字应该指伯多禄,而“罪犯”一词译作“违反者”更好。这节中的罪,指伯多禄本因信仰了基督,明白守法不能使人成义,于是决定不守法(这是在2:18中,“拆毁”之意)。但在事件中他又再守法(这是句子中,“修建”之意)的话,这岂不是表示他之前的行为不对,他是一位违反者,也就是现在经文中的“罪犯”了。

 

2、针对目前信众的信仰情况而讲的:“我”一字应该指保禄,又代表一切受洗归于基督的人。本来基督徒因信仰基督而不受法律束缚,不用守法,因为我们有一条新的诫命。这新诫命的内容便是生活于天主之内。因为基督死在十字架上,完全抵消了我们的罪,使我们不受法律束缚。我们要与基督紧密结合,这样便生活在天主之内;然而,重新守法,我们便违反了新诫命,成为违反者,更会使恩宠无效,令基督白白牺牲了(迦2:19-21)。

 

由以上可见,保禄在迦2:15-21的一番话确实具备承上启下的作用。他既对伯多禄那举棋不定的行为作出了恰当的训诲,同时也带出福音的真理。因此这段章节实可看作是自辩和教义部分。

 

接下去,保禄便开始解释“因信成义”的教义。他首先要信友回想当日接受福音的经验,提醒他们当日并非透过法律,而是因着福音才体验到圣神的德能和临在的(迦3:1-5)。

 

然后,保禄再以旧约中的亚巴郎蒙召的事迹去解释怎样才能成为义人。圣祖亚巴郎之所以能够称为义人,是因为他的信德。他之所以能成为信德之父,是因为天主许诺一切有信德的人都能像亚巴郎一样,因信德而成义,并与他一起蒙受天主的祝福(迦3:6-9)。所以保禄强调天主的祝福并不是因血缘,或因亚巴郎的信仰而传递到我们身上,而是基建于人对天主的信德。我们要靠自己的信仰,成为有信德的人才可称亚巴郎为父,与他一起蒙受祝福。

 

保禄清楚指出成义是依靠信德后,便进一步指出基督的救赎在成义的过程中的必要性,以及信仰与法律的关系。他指出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完全奉献,把我们从法律的咒骂中赎出来。这样,我们才能因着信仰基督而得救,独享天主的祝福和所恩许的圣神,藉着圣神的带领,信徒超越罪恶和法律的羁绊,才能得享天主的恩宠(3:10-14)。

 

讨论至此,保禄将法律与信仰置于对立面。信仰基督便会从法律中被解放出来,信仰基督的人若甘愿再受困于法律,便是否定领受圣神恩宠的行为。在这一段中,保禄便引用了旧约(申27:26)来坚固他的言论:“因为经上记载说:‘凡不持守律书上所记载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是可咒骂的。’”(迦3:10)他在这里指出不能持守所有法律的人是可咒骂的,但“反之,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应受咒骂”(迦3:10),因为这些人只信靠自己,不相信天主。因此,保禄推论出义人是要因信德而生活,因法律不是以信德为本,而是以自己为本,因此信仰与法律是对立的,也没有人可以靠法律而成义:“所以很明显的,没有一个人能凭法律在天主面前成义,因为经上说‘义人因信德而生活’(哈2:4)”(迦3:11

 

“但是法律并非以信德为本,只说:‘遵行法令的,必因此获得生命’(肋18:5)”(迦3:12)。

 

我们这些受咒骂的人不能自救,更不能单靠信德而像亚巴郎一样蒙祝福。原来天主的救恩是许诺给与亚巴郎及他的后裔,而这后裔只指向耶稣基督一人(3:16)。因此,我们只有藉着基督的救赎,通过对他的信仰,怀着成义的希望,接受洗礼,在他内合而为一,成为天主的子女,才能获得救恩。

 

既然法律不能使人成义,法律又有何用途呢?为什么要有法律呢?按保禄的解释,法律是有需要存在的,因为“它是为显露过犯而添设的”(3:19),它能迫使罪恶呈现出来。法律就是准则,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好让人能够分辨正确的方向,在它的监管下等待救恩的来临。所以法律并没有相反天主的恩许,但却不能使我们成义。

 

当基督来临时,法律就应从我们的生命中淡出,或该说我们应信仰基督,藉他脱离这位启蒙师。总的来说,人类历史确实需要法律的存在,但已是过去式了,因为基督已经来了。以上所解说的,就是迦3:19-25的内容。信友亦因为信仰基督成了天主的子女,亚巴郎的后裔,彼此再没有种族、性别之分,按照恩许同作继承人(迦3:26-29)。

 

保禄不厌其烦地再强调基督的救赎使人获得了自由,更成为了天主的子女,并藉圣神在心内喊天主为父。因此他劝谕信友要好好珍惜,不要再成为法律的奴隶。在这部分他再次引用旧约,以亚巴郎的两个儿子来阐释,基督徒才是由恩许而来的子女,生于自由的盟约,是家业的继承人。(迦4:21-31

 

保禄指亚巴郎两个儿子的母亲分别代表两个盟约:依市玛耳的母亲哈加尔代表西奈山的盟约;而依撒格的母亲撒辣代表那永久的盟约(创17:19-21)。所以依市玛耳是按常例而生的,而依撒格是因恩许而生的。哈加尔的身份是奴隶,所以她所生的依市玛耳是奴隶之子,象征不自由的旧约子民。借恩许而生的依撒格,是出自自由的血统——撒辣,他才是真正自由的天主子女。

 

保禄在这里,暗示及强调那出于亚巴郎嫡系血统的犹太人,就像依市玛耳一样,因血缘而被称为亚巴郎的后裔,所以他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活于法律的奴役中,而他们的应许之地只是“今天的耶路撒冷”。只有那些因信德而称亚巴郎为父的基督徒,才像依撒格一样,是出于恩许,不受法律束缚,是属于天上耶路撒冷的自由子女。保禄劝告信友,靠死守法成义只会令他们成为奴隶,只有信仰基督才可成为真正自由的天主子女。

 

3)随从圣神生活

 

既然基督徒的自由如此重要,信友应如何持守,以免再成为奴隶呢?保禄劝告信友绝不可随从本性而滥用自由,成为纵欲主义者。大家应跟随圣神,以爱待人,爱近人如你自己。随从圣神的引领行事的人,就绝不会去满足本性的私欲,因为本性的私欲相反圣神的引领。跟随圣神的引领,就不在法律权下。

 

保禄又分别将本性带来的恶和圣神带来的美德作对比。他指出本性只会为人带来恶:“即淫乱、不洁、放荡、崇拜偶像、施行邪法、仇恨、竞争、嫉妒、忿怒、争吵、不睦、分党、妒恨、凶杀、醉酒、宴乐,以及与这些相类似的事。”(迦5:19-21)。相反,圣神会在我们身上结出善果:“仁爱、喜乐、平安、忍耐、良善、温和、忠信、柔和、节制”(迦5:22-23)。由此可见,本性与圣神是相反的。凡作以上的“恶”,便是跟随了本性,而作为弟兄的必须加以纠正他,因为信友应互相担待(迦6:1-6)。一起随从圣神的引导而行事,满全基督的法律,活出属神的生命,最后必可获得永生。

 

本文来自圣经普及教材《宗徒书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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